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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2015-04-20 14:41:02 浏览:{{ hits }} 来源:中共泸水市委、泸水市人民政府 语音阅读正文

       为认真落实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和《怒江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条  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纪依规行使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1.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层层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和履责要求。每年年底,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4.领导班子每年按要求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二)认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5. 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1次以上,每年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2次以上,班子成员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1次以上;
6.坚持对新任职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校、各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7.组织开展好本乡(镇)、本单位本系统廉政文化建设;
8.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广告、交流研讨等平台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三)选好用好干部
9.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程序不倒置、不空转,防止和杜绝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
10.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11.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纪委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四)深化作风建设
12.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县委实施办法,扎实开展作风整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狠刹“慵懒散奢骄”等不良风气;
13.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规定、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机关公务经费管理办法、严明机关干部职工上下班、出差、下乡等各项工作纪律规定、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
14.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五)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
15.认真落实畅通群众诉求“五级联动”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
16.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的规定,乡科级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17.建立党委(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做到领导班子成员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每年排查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2次以上;
18.落实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述职内容进行报告。
(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9.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优化权力职能配置,全面深化改革,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20.推进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等制度,落实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三个不直接分管”,健全完善“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
22.建立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推行纪委约谈领导干部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23.认真落实述廉制度。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全会述廉,其他领导干部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或机关干部大会上进行述廉,规范报告、质询、测评等方式,防止以述职代替述廉;
24.党委(党组)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25.推行纪委书记向上一级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七)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职
26.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
27.落实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
28.健全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运行机制,完善配套制度,从准确把握办案方向、科学调度办案力量、优质高效协同办案等方面,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指导和协调,有效整合办案资源;
29.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优先保障;
30.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试行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的纪检干部考核机制;
31.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具体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32.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利用职权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办案,防止执纪执法干部受到不法侵害;
33.高度重视巡视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
第五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重要工作亲自部署
1.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适时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委(党组)会,分析反腐倡廉形势,研究部署工作;
3.亲自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敢抓敢管,经常过问;
5.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牵涉人数众多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把关,一管到底,督促解决;
6.定期与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每年约谈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1次以上。
(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7.对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8.加大对查办大案要案的指导协调力度,及时分析研判和研究解决查办案件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9.旗帜鲜明地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护短、决不手软;
10.对上级交办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亲自督促落实,一查到底。
(五)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表率示范
11.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12.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政准则,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管好自己、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13.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防微杜渐、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六条  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二)主动分担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三)每季度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1次以上;每年开展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1次以上,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指导;
(四)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
(五)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七条  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执纪监督问责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泸水县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抓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根据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建议;
3.加强联系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4.加强对相关部门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强化纪律监督
5.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督促党员始终做到“四个服从”,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6.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省委、州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空子、搞变通”等行为,保证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党内监督
7.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8.强化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牵头单位落实牵头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作风督查
10.加强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或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扎实开展作风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11.建立健全作风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持续开展明查暗访,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州委、县委实施办法的行为,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12.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3.牢固树立不办案是失职、有案不查是渎职的意识,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
14.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违规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补贴,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等顶风违纪行为;
15.健全办案工作机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建立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制度;
16.严明审查纪律,规范办案程序,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
17.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落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一剖析”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18.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重点,围绕廉政准则,健全完善廉政责任、廉政承诺、重大事项报告等配套制度;
19.以深化作风建设为重点,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健全完善作风建设问责、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
20.以厉行节约为重点,围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健全完善规范公务接待、公务活动等配套制度;
21.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健全完善深化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配套制度;
22.改革创新管权、管人、管财、管物、管事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七)协调和配合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23.积极指导各乡(镇)、各单位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24.抓好党风廉政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宣传引导;
25.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八)协助党委(党组)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26.定期不定期对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7.定期不定期对下级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具体业务指导。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约谈下级党组织、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1次以上。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乡(镇)党委、纪委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列入经常性工作,作为向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报告;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和不设党委(党组)的党支部、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进行报告,并对报告情况进行评议。
第九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党组织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按年度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作专题报告。
报告主体: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和不设党委(党组)的党总支(党支部)。
报告内容: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完成责任分解任务,开展检查考核和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的情况。
报告时间: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每半年报告1次,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专题报告(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第十条  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制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应当追究责任,责任追究情况按季度报告上一级纪委。
报告主体:各乡(镇)纪委、县纪委各派出(派驻)纪委(纪检组)。
报告内容: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一案双查”的情况。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已办结的报处理决定书,正在调查的报简要案情。
报告时间:每季度末最后5个工作日,将本季度的情况报县纪委党风室,无责任追究情况的实行书面“零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纪委书记向上一级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报告主体:各乡(镇)纪委、县纪委派出(派驻)纪工委(纪检组)。
报告内容: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必须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报告时间: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落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廉制度。
述廉方式:一是向县纪委全会述廉;二是在本乡(镇)、本单位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
述廉对象: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的,要追究责任。
(一)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
(二)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三)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案件的;
(四)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提醒仍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县委实施办法不力,群众反应强烈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六)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发生“带病提拔”等用人上不正之风的;
(七)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人员犯重大错误、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八)对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袒护或压案不查的;
(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以及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二)对党委(党组)的违规违纪决策事项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三)对下级纪委(纪检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没有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
(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对掌握的同级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问题,没有及时或全面向上级纪委反映、报告的; 
(六)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查处不力,导致本地本部门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年内被上级直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2件以上的;
(七)以案谋私,违规办案,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
第十五条  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违反本办法, 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处理;
(二)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际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细则,把责任明确到岗位、层层签字背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泸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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