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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2015-04-20 14:48:03 浏览:{{ hits }} 来源:中共泸水市委、泸水市人民政府 语音阅读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称“非领导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怒江州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泸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含改非干部、享受科级待遇干部及其他按科级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非领导干部(特别是改非干部)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各单位要将每位非领导干部的具体岗位职责于每年年初1月31日前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岗位职责一般按以下原则设定:

  (一)协助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综合性、专题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

  (三)参与检查督导。受党委、政府和单位的委托,对重大决策、重要提案议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帮带年轻干部。发挥非领导干部尤其是改非干部业务经历丰富、熟悉业务的优势,对年轻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面进行指导,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年轻干部尽快进入岗位角色,弘扬优良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五)承担县委、政府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县委组织部可根据各个时期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抽调非领导职务干部集中工作。

  第四条 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非领导干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为非领导干部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条件,单位非领导干部较多的,可以进行集中办公;要严格非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健全非领导干部考勤登记;每年至少要与单位非领导干部进行1次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掌握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要落实非领导干部参加单位党政班子研究业务工作相关会议、参阅文件、了解本地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方面的政治待遇。

  第六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单位非领导干部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非领导干部的管理情况、在岗情况、出勤情况等进行督查。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与科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并进行管理、考核、奖惩和监督,非领导干部管理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组织批准不上班的,工资待遇按(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组织批准不上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病、事假须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10天以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0—30天由县委组织部审批,30天以上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和县委主要领导审批的,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上报。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事假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落实病、事假工资、福利待遇。

  第九条 非领导干部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带薪年休假待遇,严格按照《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领导干部,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长期不在岗,经单位通知本人当天起,超过15天仍不回原单位的。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非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旷工,非经批准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因疏于管理导致非领导干部长期不上班、放任自流的,单位隐瞒不报的,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或没有提供必须办公设施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四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在督查中发现非领导干部出现迟到、早退或旷工等行为的,按照《中共泸水县委办公室泸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明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上班、出差、下乡等各项工作纪律的通知》(泸办通〔2014〕10号)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中共泸水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的通知》(泸组通〔2006〕11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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