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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和《怒江州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泸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特指国家公职人员除操办本人、子女结婚以及父母、配偶、子女、无子女直系亲属的丧事外。禁止以乔迁建房、工作变动、退休、安坟立冢、本人及亲属生日以及子女满月、“百日”、入学、升学、入伍、就业等名目操办宴请收受钱物。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省属驻泸水单位干部职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节俭、廉洁、文明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从简。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封建迷信、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严格控制用车规模,严禁招摇过市堵塞交通,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宴不得超过50桌,不准同城男女双方多次操办或以多点设宴等方式变相操办。
第六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要宴请的实行报告。
(一)操办婚宴必须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应及时报告,并在事后15日内报告办理情况。
(二)报告的内容包括具体事项、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宴请桌数(人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报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负责人(含正处级干部)向州纪委报告;其他副处级干部向县委报告,并报县纪委备案;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纪委书记和县直部门负责人向县纪委报告;县级单位其他干部职工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报联系纪工委备案;乡(镇)其他干部职工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向乡(镇)党委报告,并报乡(镇)纪委备案。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非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婚丧喜庆活动。
(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对象人员,否则一律视为借机敛财行为进行处理。因当场不便谢绝而收受的礼金礼品等财物,要主动在事后5日内退还,或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单位党组织后由单位党组织统一上交县纪委党风室处理,也可存入县纪委在县农村信用联社开设的“581”廉政专户(其中礼品可按市场价折算为现金)。
第九条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公开通报;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审核把关、检查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群众的举报,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全县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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