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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县各级国家机关公务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2015-04-20 14:53:37 浏览:{{ hits }} 来源:中共泸水市委、泸水市人民政府 语音阅读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公务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经费特指每年县财政安排各级国家机关的除工资性支出、工资性费用和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以外,用于各级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公务费、小车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行政运行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财政安排公务经费的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务经费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细化预算,厉行节约、公开透明,规范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每年年初财政公务经费预算下达后,各级国家机关应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公务经费详细预算,预算不得超出县财政安排公务经费限额。预算科目中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公款出国(境)费用、会议费用等按照只减不增原则编列预算。部门预算报告在县财政公务经费预算下达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

  每年末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公务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决算,决算应如实反映公务经费支出情况。要求只减不增的公务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有较大增加的,要说明原因,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以利下年度公务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年度公务经费决算完成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应将各级机关公务经费决算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

  公务经费实行预算、决算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年初公务经费预算在编制完成15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部门干部职工会议,部门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年末公务经费决算在财政决算完成15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页、召开部门干部职工会议、部门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章 公务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健全完善公务经费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核销程序。票据核销一般应包括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意见、办公室审核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等内容,差旅费核销还应包括单位派遣单。10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要注明班子会议研究意见。公务经费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付。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应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和泸水县《关于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泸纪发〔2013〕33号)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上高档烟酒菜肴,不准超标准接待,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品。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认真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禁赊账吃喝,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及时结算、如实核销。

第十条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活动经费支出。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会场不摆放香烟、水果、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活动场地及外围不装饰彩虹门、空飘、彩带、欢迎标语等,严禁发放会议纪念品。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安排专车;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维护、加油、保险等管理措施;干部职工出差、下乡应尽量合并乘车。严禁公车私驾私用。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和国内公务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等费用支出。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备案规定,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销;因上级统一安排参加国内公务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须向县委、县政府报备,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销;确因工作业务需要组团或个人参加国内公务培训学习、公务参观考察等活动须事先将参加人员、公务内容、往返时间和线路、经费来源和支出计划等事项报请县委或县政府批准,并严格按批准意见办理。禁止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禁止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禁止经审核批准后在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中擅自变更公务内容、往返时间和线路,借机安排旅游项目,增加经费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会计法》和相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做好公务经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做到日清月结。财会人员要对会计账目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统计报表要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强化公务经费审计监督。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根据各单位公务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在每年5月份前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临时抽查审计,审计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局。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群众的举报。同时定期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公务用车管理,因公出国(境)和国内公务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组织会议和相关活动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强化纪律监督。

第五章 违反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务经费预(决)算,不公开预(决)算,不按时上报预(决)算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调整工作岗位问责处理,视情节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超标准接待经查实的,超出部分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视情节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处理。

  (二)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相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用公务经费购买香烟、纪念品或土特产品等经查实的,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视情节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会议或活动组织管理规定的处理:

  不按相关规定安排会议或组织活动,导致会议经费或活动经费超出预算的10%以上,又不能说明具体原因,经查实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视情节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未经审批或违反相关规定购置公务车辆的,一律由县公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收缴,交由县国资管理部门处置。并给予单位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发现公车私驾私用行为经查实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视情节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处理。因公车私用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查实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视情节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问责处理。

  (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报销车辆运行费用经查实的,违规报销费用一律追缴上交财政。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视情节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因公出国(境)和国内公务培训学习、公务参观考察等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规定私自出国(境)的,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即组团或个人参加国内公务培训学习、公务参观考察等活动的,视为因私外出,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违反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经查实的,违规报销费用一律追缴上交财政,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活动经查实的,视为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违规报销费用一律追缴上交财政,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借经审核批准名义在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活动中擅自变更公务内容、往返时间和线路,借机安排旅游项目,增加经费支出的。超出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视情节对单位领导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处理。

  (四)违反因公出国(境)和国内公务培训学习、公务参观考察等管理规定,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档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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