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县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的意见〉等四项工作制度规定的通知》、《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实施办法〉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及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作风,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推进全县反腐倡廉建设。
二、述廉对象
(一)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二)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述廉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1.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本乡(镇)、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3.监督所在乡(镇)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4.领导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1.按照党章要求规范自己言行的情况;
2.理论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3.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情况,执行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个决不允许”要求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1.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
2.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四)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1.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州委、县委实施办法和规定的情况;
2.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方面不准、52个禁止”行为规范的情况;
3.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干部廉政档案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
4.落实上级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执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以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的情况。
(五)涉及社会公德、家庭道德方面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六)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述廉形式、方法和步骤
(一)撰写述廉报告。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并将述廉报告报县纪委(报送时间由县纪委具体通知)。
(二)在本乡(镇)、本单位述廉。述廉对象在本乡(镇)、本单位每年的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
1.参会人员范围。乡(镇)参会人员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是班子成员的副科以上干部,纪委委员,下属中心、站所负责人,部分村干部代表,一定比例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县直单位参会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不是班子成员的副科以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党总支(党支部)支委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机关干部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2.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三)向县纪委全委(扩大)会议述廉。
1.确定对象。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每年从述廉对象中抽取8-12名领导干部述廉人选,报县委确定后,在年度召开的县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上述廉。原则上述廉对象任期内至少要在县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上述廉一次。
2.述廉准备。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提前向确定的大会述廉对象及所在单位、县纪委委员下发通知,明确述廉具体要求;县纪委委员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述廉对象有关情况;述廉对象提前15个工作日将述廉报告送县纪委,由县纪委分送县纪委委员审阅并提出意见。
3.大会述廉。召开县纪委全委(扩大)会议进行述职述廉。可邀请县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县纪委各室负责人、部分县党代会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述廉对象所在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4.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大会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5.情况反馈。测评结果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告县委,并以适当方式向述廉对象反馈。
五、结果运用
(一)领导干部的述廉及测评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述廉测评结果纳入本乡(镇)、本单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三)述廉对象测评结果平均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的,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所在单位当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相关要求
(一)实施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评议,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抓好落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抓好述廉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二)述廉对象在述廉报告中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的,或发现在述廉评议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内容在本乡(镇)、本单位每年的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进行书面述廉并开展民主测评。
七、组织实施
述廉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泸水县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
为加强对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怒江州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县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检查组向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
各乡(镇)、各单位每半年对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同时要把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报告,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分别按照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
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全部材料。
(二)集中检查。
各乡(镇)、各单位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情况纳入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每年同步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三)重点抽查。
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对各乡(镇)、各单位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时检查组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务账册等档案。
(四)明察暗访。
暗访检查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派人参加。暗访不定期进行,地点随机确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五)巡查监督。
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情况作为县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巡查监督。
(六)信访受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违反“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对违纪违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回应。
四、监督检查内容及责任分解
监督检查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纠建并举的原则。
(一)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协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二)改进调查研究,注重调研效果、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协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
(三)精简会议活动,落实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标准节约办会的情况;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和提高质量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协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四)规范外出考察学习活动,控制外出考察学习时间和随行人员、简化迎送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协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五)改进安保工作,严格遵守安保工作有关规定、交通管制和落实不封山封园封路、不清场闭馆规定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协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公安局
(六)改进新闻报道,规范重大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控制领导干部考察调研活动随行记者人数和新闻报道字数及时长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协办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文体广电局
(七)厉行勤俭节约,落实接待住宿和用餐规定,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纪委
协办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接待办
(八)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协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九)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监督检查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纪委
协办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问责办
(十)对群众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违反“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牵头单位:县纪委
协办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问责办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纪委
协办单位: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问责办
各乡(镇)、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和县委常委所在部门是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重点责任单位,也是监督检查的重点部门,要当好表率,带头狠抓落实,带头接受监督检查,带头报送相关材料。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在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敢于坚持原则,善于深督细查,确保监督检查有成效。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五、分工协作要求
牵头单位对牵头负责的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会同协办单位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认真负责地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责任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及时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形成合力,做到分工不分家。坚决克服相互依赖、推诿扯皮等现象。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泸水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泸水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怒江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总体要求,遵循“职权法定、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以规范权力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深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为实现泸水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目标任务
以厘清职权、规范用权为重点,以公开示权、阳光用权为核心,以制度创新、构建体系为抓手,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基础,以转变领导方法和工作方式、增强动力和活力为目标,以权力制约、民主监督为保障。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提升运行效能,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增强党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度,不断提高执政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上下联动原则。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办负责具体指导,做到县、乡(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上下联动,同步实施,全面推进。
(二)依法实施原则。
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公开,正确处理好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的关系、党内公开与党外公开的关系、党务保密与党务公开的关系。
(三)注重实效原则。
根据各级党政机关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高效便捷原则。
将方便群众知晓、引导群众参与、便于群众监督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公开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权力的机关和其他组织。
五、公开内容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不断深化党务、政务、司法、村务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等公开。除涉及需要保密外,党政机关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都要公开,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一)公开各级党政机关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和本级党政机关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部署及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公开各级党政机关主体、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工作目标,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结果、纪律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三)公开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四)公开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的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五)公开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公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党员权利和义务、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七)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党务、政务信息。
六、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的选择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一)通过会议、文件、公开栏、公示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局域网、互联网、电子屏幕、触摸显示屏、办事窗口、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公开。
(五)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七、公开时限
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一)长期公开。
主要公开党政机关有关政策法规,党政机关议事规则、工作程序等。
(二)定期公开。
主要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如工作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三)即时公开。
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预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
八、公开程序
(一)制定目录。
由各级党政机关结合实际制定党政机关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
(二)实施公开。
及时公开已经审核确定的目录内容,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并严格审批确定。
(三)收集反馈。
广泛收集党员群众对权力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处理后及时反馈,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公开。
(四)归档管理。
权力公开电子文稿和纸质资料档案实行统一登记、分类存放,确保资料齐全、管理规范、便于查阅。
九、保障机制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以及分管政府社会事务、司法、民政、工会的县级领导为成员的泸水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县人大、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编办、县预防腐败局抽调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要成立相应的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本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建立监督机制。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三)建立制约机制。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要完善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党委(党组)会议票决程序和运行机制,实行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研究制定主要领导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末位表态制度。
(四)建立监控机制。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把纪律制度与现代科技有机结合起来,用“科技+制度”、“人防+技防”的手段,建立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信息服务和绩效评估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时动态监控。
(五)建立调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关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利益工作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组上下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协调机制,规范设立县、乡(镇)、村(社区)群众诉求调解处理机构,落实办公场所和办事人员。认真处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十、考评体系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议制度,通过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评估。全县考核评议同每年的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并进行,分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两部分。考核评议结果将作为本乡(镇)、本单位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一、监督检查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预防腐败局负责对全县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监督检查。同时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是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具体工作。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以及编制管理、法制、保密、质量监督等单位依据职责,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公开权力运行,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问责处理。
(三)对不依法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的,依据相关情况给予处理。
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单位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泸水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省委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泸水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根据省委、州委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总结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总结报告的对象: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在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中,联系群众、改进作风、解决问题等情况。报告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一)总结报告联系群众的情况。
1.落实县委规定的深入调研天数及撰写调研报告的情况;
2.落实县委规定的住村天数及直接联户的情况;
3.落实建立《民情联系卡》和《民情登记卡》的情况;
4.落实开展民情恳谈、接待群众来访、记录民情日记、撰写民情报告、收集和反映重要民情事项的情况;
5.落实每年必须提出1至2条有价值的工作建议的情况;
6.落实帮助所联系村(社区)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
7.落实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所联系村(社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的情况。
(二)总结报告改进作风的情况。
1.落实深入基层轻车简从、不打招呼、直接到村、减少陪同的情况;
2.落实深入基层不奢侈浪费、不收受礼品、不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的情况;
3.落实深入基层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总结报告解决问题的情况。
1.落实发现基层和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实际,指导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
2.落实指导帮助基层和群众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并推广运用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取得工作实效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总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总结报告的方式:
(一)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接受组织监督;
(二)列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向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监督;
(三)向所联系的村(社区)和群众通报,接受基层和群众评议。
第六条
总结报告的时间:与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同步进行。
第七条
执行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把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的督查考评。
第八条
考评结果的应用:县委组织部要把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采取组织考评与所联系基层群众测评相结合的“双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直接联系群众领导干部为主体责任人的责任制,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档案和台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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